最高法: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2024-08-10 18:08:25来源:西安新闻网
来源:西安新闻网 西安报业全媒体编辑:张睿 2024-08-23 04:50
字体:

修改器风灵月影✅[ 黑神话悟空.我爱你]✅风灵月影修改器,安全稳定,认准官版下载通道,2024官版下载入口,风灵月影正版下载,风灵月影修改器

  中新网8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对于故意错标也应当区分轻微错标和重大错标,只有故意重大错标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建议未获采纳,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二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最高法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编辑:曹淼欣】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杨力


长按二维码,识别分享文章!
【编辑:张睿】
友情链接:新闻联播天气预报腾讯体育新闻新闻出版署英语新闻宁波新闻网网易新闻烟台新闻铁路新闻新闻头条今日要闻兰溪新闻网  qq新闻cctv13新闻直播新闻网柳州新闻网咸宁新闻网 科技新闻安徽新闻网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新闻报道绵阳新闻网  新闻网朝日新闻凤凰卫视新闻鹤岗新闻上海新闻  新闻集团佛山新闻网济宁新闻陕西新闻联播新闻学专业大学排名  新闻热点新闻发稿公司山西新闻联播南宁新闻江山新闻网  世界杯新闻广州南沙新闻新闻背景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太原新闻网  厦门新闻临沂新闻广东新闻头条新闻新闻热点大事件  越牛新闻新闻监测天门新闻余姚新闻百色新闻网